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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办发〔2016〕71号


关于印发《叶城县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叶城县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叶城县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2号)、《关于印发地区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喀署办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实现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时限最短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地区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简化整合投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放权给市场和企业,打通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投资报建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地区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文件规定为依据,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报建的管理层级、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大幅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期限,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三、任务分工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保留的6项和整合的11项报建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其中:

保留报建审批事项6: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整合11项报建审批事项为4: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和“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批”3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和“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保留的5项报建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包括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保留的4项报建审批事项和1项强制性评估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其中:

保留报建审批事项4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清理后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四)县水利局负责对保留的3项报建审批事项和6项强制性评估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其中:

保留报建审批事项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整合6项报建审批事项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和“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五)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保留的2项报建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包括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和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发。

(六)县气象局负责对保留的2项报建审批事项和1项强制性评估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其中:

保留报建审批事项2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清理后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七)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保留的2项报建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核电厂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批。

(八)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保留的1项报建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具体为节能审查意见。

(九)县公安局负责对保留的1项报建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具体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十)国家安全局负责对保留的1项报建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具体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十一)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对保留的1项报建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具体为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十二)县扶贫办负责对保留的1项报建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具体为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十三)县文体广影局负责对整合的4项报建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即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十四)县林业局负责对整合的3项报建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即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核)”1项。

(十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理规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众星等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清理后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四、实施步骤

(一)各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对现有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进行梳理,理清各类报建审批事项的名称、申报材料的要求,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基本情况认真梳理、统一汇总。梳理汇总工作应在9月中旬前完成。

(二)各相关部门对本级梳理出的报建审批事项中,不在国务院此次清理规范的65项内的报建审批事项,一律要明令取消。对国家要求整合的事项,按照国家规定抓紧进行整合,不得调整或增加报建审批事项。此项工作应在912日前完成。

(三)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级报建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各自的审批权限,统一规范报建审批事项的名称、申报材料、办理时限等标准。此项工作应在915日前完成。

(四)各相关部门对本部门报建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进行精简、优化,切实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此项工作应在925前完成。

(五)各相关部门要将清理规范后的报建审批事项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汇总整理形成正式方案,报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此项工作应1015日前完成。

(六)各相关部门要将报建审批事项,统一纳入政务服务大厅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此项工作应在1230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叶城县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委编办、法制办、发改委、经信委、民宗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公安局、安全局、安监局、扶贫办、文体广影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以上成员单位务必于92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送至县发改委。

(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自治区、地区和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对工作推进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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