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发〔2017〕38号
关于印发《叶城县产业援疆促进就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叶城县产业援疆促进就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七年九月二日
叶城县产业援疆促进就业发展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产业援疆促进就业是上海对口援疆的优先目标。根据《中国制造2025》、《“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文件精神,结合《上海产业援疆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沪指文〔2016〕35号)要求,为优化区域产业发展环境,支持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成长性好、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立足叶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在上海援疆资金中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支持叶城县农业、工业和商贸服务类企业稳定就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和产业推进活动。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实列支,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重点聚焦。聚焦带动就业效果显著、成长性好、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产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的行业和企业;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制造业向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和高端化发展;聚焦新兴服务业发展和创新型企业引入,着力培育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
(二)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受理、公平对待、公正评审、公开信息”,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操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三)项目比对。对申报项目信息进行综合比对,对于既适应政府上级部门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年度、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依据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支持,一般不同时享受多项扶持政策。
第四条 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支持企业解决就业补助
支持2015年10月以来,在叶城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叶城县产业导向,带动当地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且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效益良好的产业项目(符合100人以上就业条件的企业推荐申报上海援疆资金统筹项目)。
经认定,按照实际就业用工月数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就业补助,解决建档立卡户贫困人口就业的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就业补助,单个企业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每年进行认定。
(二)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支持2015年10月以来,符合叶城县产业发展导向,且未享受过厂房补助的企业。申请固定资产 投资补助的企业,必须要满足解决叶城县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人数在30人以上的条件,不满足条件的企业不可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厂房和生产设备等新增(新建、新购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且投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新增投资额20%的企业厂房补助和设备补助,支持企业一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生产性服务业载体带动就业
支持2015年10月以来,叶城县引进的带动性强、功能性明显的生产性服务业载体或企业。积极鼓励服务业载体吸引具有品牌价值、自主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优势的企业落户,鼓励服务业载体创新服务、丰富功能、提升品质,推进专业化、主题化、品牌化招商运营服务。服务业载体须建设面积10000m²以上,引入企业20家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
根据运营绩效给予运营主体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载体招商和功能打造,经认定,每个生产性服务业载体年度原则上给予扶持资金150万元。
(四)支持特色农产品销售和电子商务建设
围绕做大做强叶城县核桃等产业和主打产品,按照农产品商品化、商品网货化、网货品牌化的思路,支持对叶城县电商建设、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企业和项目。具体包括: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项目,填补农业现代化的生产、加工、包装等产业链空白的项目。
对叶城本地有引领性作用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商),支持其搭建电商平台、开拓市场、面向全国宣传推介本地特产,每年给予50万元的工作、宣传、活动费用补贴。
对销售推介叶城县核桃、杏、枣、石榴等地产初级农产品,上一年度向全国各地销售规模达到2000吨及以上的(对加工过的农产品,进行相应换算),经认定,给予20万元补贴;销售规模达到5000吨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50万元补贴;销售规模达到10000吨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80万元补贴。
鼓励叶城县企业、农业合作社与全国各地具有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的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对提升叶城核桃、杏、石榴、枣等特产品牌和形象有明显作用并实现销售本县农产品500吨以上的,经认定,给予30万元的宣传、活动费用补贴。
支持引进、填补叶城县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生产、加工、包装等产业链空白,工艺流程领先且有明确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自2015年10月以来对厂房和生产设备等新增(新建、新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企业,给予新增投资额20%的企业厂房补助和设备补助,支持企业一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在叶城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或产业的行业要求,自2015年10月以来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新建项目,以及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和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迁建,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企业技改项目。
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把握科技进步大方向、产业变革大趋势,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化,鼓励叶城县的企业和全国各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知名企业和人才团队联合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创新战略和叶城县产业导向的实验室、研发中心、研发平台等,经认定,按照研发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持。鼓励支持研发能力强、产学研用结合成效显著的企业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服务业品牌
支持引进国内外、自治区知名的服务业、餐饮业等品牌企业。经认定,对于餐饮企业,按照县内新开门店建筑面积50m²—100m²(含100m²)、100m²—200m²(含200m²)、200m²以上三个等级,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且不得超过投资总额50%的标准;对于零售企业,按县内每家新开门店给予2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且不超过投资总额50%的标准。
(八)支持文化创意、互联网等服务业发展
1、对2015年10月以来,引进符合喀什地区文化创意、互联网、城乡物流等发展导向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2、支持叶城县企业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积极发展进出口业务,对上一年度出口收汇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年度10万元人民币奖励;上一年度出口收汇2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年度20万元人民币奖励;上一年度出口收汇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年度50万元人民币奖励。
(九)支持、奖励规模以上企业
对当年培育并升入规模以上的企业,或当年仍保持为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支持企业贷款贴息
对叶城县规模以上企业,及计划培育升入规模以上的企业重点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项目投资应在3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在当年度内发生的银行贷款(包括新上项目、改建、扩建项目新增固定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额度10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按照当年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贷款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上市
支持叶城县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补助300万元,对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补助200万元。
鼓励企业借壳上市。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和借壳上市,对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迁至叶城县的,视同首发上市(挂牌),享受同等资金补助。
(十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对叶城籍大中专毕业生2015年10月以来创新创业,解决稳定就业5人以上,具有行业引领性、示范性,有市场前景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支持。经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补助5万元。
(十三)支持举办各类产业推进活动
支持举办、参与经县政府批准的各类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活动,包括宣传推广、展会、论坛等,经认定,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扶持,一般不超过30万元;支持有利于推进叶城特色产业发展的重点课题调研、第三方咨询、第三方评估或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专题方案研究等,按照合同实际约定金额给予支持,一般不超过30万元;支持经县政府专项批准的产业发展重大活动、宣传推介、产业项目,按县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
对叶城县贡献大、行业影响力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县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批
(一)组织发动。每年由县经信委、商务局对园区及相关乡镇企业进行产业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政策的宣传,对符合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进行摸底统计。
(二)申报程序。符合条件提出资助申请的企业,每年在8月中旬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县经信委。县经信委收齐初审后提交专项审核组审查(审核组由经信委、商务局、人社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叶城分指产业组组成)。专项审核组每年9月中旬前完成项目资料审查、实地查看、评估等工作,提出拟补助企业名单、补助项目、内容和金额,上报县政府批准。
县经信委将最终的拟补助企业名单和项目资料,报上海援疆叶城分指挥部备案。
上海援疆叶城分指挥部按照援疆资金管理办法将资金拨付给县经信委,县经信委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每年11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拨付。
(三)材料要求。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叶城县产业援疆促进就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批复通知
4、员工正常就业用工材料及人社局意见
5、项目投资原始票据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产业援疆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企业在获得资助资金三年内不得擅自变更本资金用途和使用标准,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企业因经营亏损、停产倒闭的,在处置资产时,应追回投入的补助资金。退回资金统筹用于产业援疆促进就业工作。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县经信委要将企业申请产业援疆促进就业资金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已回拨付的补贴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同时在叶城县不得享受任何优惠政策(已享受其他政策的也将一并取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 附则
本专项资金当年未使用完的,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办法由县经信委、上海援疆叶城分指产业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叶城县产业援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抄送:县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日印发
共印:汉文65份
附件:
叶城县产业援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
上海对口援疆叶城分指挥部制
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企业地址 |
邮编 |
|||||||
企业注册地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
开户银行 |
户名 |
账号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手机号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合作方式 |
独资( )合资( ) |
合作年限 |
||||||
合作方 及持股情况 |
||||||||
项目名称 |
||||||||
申请补贴项目 |
( )企业安置就业补助、(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规模以上企业奖励、( )其他 | |||||||
申请资金总额 |
申请资金用途 |
|||||||
历年享受各类财政补贴情况 |
||||||||
当年新增投资总额 |
其中:新增厂房投资 |
|||||||
新增设备投资 |
||||||||
投资内容 |
||||||||
用工人数 |
其中:稳定就业人数 |
|||||||
项目简介 |
建设内容、周期、经济社会效益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后。 | |||||||
企业意见 |
上述投资项目填报信息真实、完整,特申请产业援疆促进就业发展资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县主管部门 意见 |
1、项目评价:项目真实性,项目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对扶贫工作的贡献和对当地环境的影响等 2、项目判断: 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现行产业规划,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真实、合法、齐备( ) 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的经营行为( ) 叶城县经信委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 |||||||
上海援疆叶城分指意见 |
上海援疆分指挥部签章: 年 月 日 | |||||||
叶城县城市经济责任组意见 |
叶城县城市经济责任组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