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年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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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当面等方式向我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经审,您(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我办现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您(单位)的申请,我办将:
□ 当场予以答复;
□ 于受理当天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期答复的,我办将请示上级同意后,再延长15个工作日做出答复。
注:1、请保管好此回执以便查询。
2、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
需时间不计在15个工作日内。
3、申请书不完备如需更改、补充的,受理日以更改或补充
时间为准。
(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一)
收文日期 |
年 月 日 |
编号 |
( ) 号 |
申请查阅文件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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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办 拟办意见 |
县信息公开办 月 日 | ||
办公室分管 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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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室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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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分管 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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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注:此件办结后请退回信息公开办存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二)
收文日期 |
年 月 日 |
编号 |
( ) 号 |
申请查阅文件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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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办 协商意见 |
县信息公开办 月 日 | ||
办公室 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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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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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年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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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见《受理回执》 年第 号。
经审查,您(单位)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告知单
年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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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于 年 月 日收到 关于 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查,该申请查询的信息系由 制作(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和“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经研究同意,现将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给你单位办理。请认真研究,于 年 月 日前回复申请人,并将办理结果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