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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办发〔2016〕67号


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县直单位:

近年来,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新媒体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信息报告工作在主动性敏感性时效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着力提升信息报告时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发地乡镇(场区)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信息,如: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由县民政局负责报告,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由县安监局负责报告,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信息由县卫生局负责报告,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由县公安局负责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场区)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务必于15分钟内向县应急办电话报告(县应急办24小时值班电话:7282211、13565661222),30分钟内书面报告。对于迟报、漏报、瞒报的,县人民政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同时,要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信息报送工作。日常工作信息包括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急管理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情况;应急管理做法和经验;应急管理工作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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