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卫发[2017]17号
叶城县卫生局2017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方案
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各私立医疗机构(医院、门诊部、诊所、护理站、医务室):
为做好到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机构合法行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及时间
凡持本局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医疗机构,均属于本次换证对象。换证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至11月10日,逾期仍未提出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的,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1份;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其内容为: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基本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算分析,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医生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的复印件;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复印件和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需提交医疗用房、消防安全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
(9)医疗机构设备清单;
(10)医疗机构药品清单;
(11)社会从业人员登记表;
(12)原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 申请换证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换证: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
(2)年度校验不合格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诊疗科目和变更地址的;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的;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直接影响医疗安全的;
(6)限期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的;
(7)不符合执业登记的许可事项的;
(8)注册的执业医师、护士年度内不在岗位的;
(9)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换证程序
(一)个体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由申请换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向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诊所、医务室”、“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报县卫计局医政科再审核,局医政科原则上将依照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进行验收评审合格后,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民办医院:由申请换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向县卫生局医政科提交换证材料,局医政科原则上将依照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进行评审验收合格后,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乡镇卫生院:由卫生院分管领导或安排的专职人员向县卫计局医政科提交换证材料,局医政科评审后,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许可条件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卫计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治区负责床位在3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医医院、民族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的换证工作,地区卫计委负责床位在50至299张的综合医院和床位在50至99张的中医医院、民族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的换证工作,其余的医疗机构的换证工作由辖区卫生局负责。
六、职责分工
医政科负责本次医疗机构换证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送审材料的再次审查并做好换证情况公示和材料的归档工作;人事科负责人员资质的认定;卫生监督所负责现场验收的组织、指导整改、签署初审结论等相关工作。
七、工作要求
(1)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接到通知后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对材料审核或现场核实不合格的换证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期,整改期满后组织再次验收,合格的按照程序审批。仍不合格的,不予换证,出具相关法律法规文书,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注销。
(3)此次医疗机构换证工作量大、任务重,各换证机构需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资料收集、审查及资料归档工作,本次换证工作纳入医政管理年度考核。
(4)申请换证提交的材料统一使用A4纸,需要填写表格的,要求数据正确、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所需表格须正反两面打印。申报资料按提交材料顺序装订成册,10月25日至11月10日交医政科。
(5)请各医疗机构结合换证工作,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开展自查,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发工作顺利进行。逾期未换证仍从事诊疗活动者,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查处。
叶城县卫生局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