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5月27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5章37条,确立了跨行政区域的统一管理体制;明确规定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条例》对卡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规划的效力以及与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野生动物饲草料基地、饮水点、投食点等特殊设施建设以及项目建设管理、生态损害赔偿补偿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进一步明确保护区法律地位、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体现,更是有效推进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