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发〔2017〕14号
关于印发《叶城县2017年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叶城县2017年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叶城县2017年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大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宜居宜业美丽叶城,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拉大城市框架、提升服务功能、创造优美环境、体现特色活力”的思路,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环境工程和维稳工程,全力抓好,扎实推进,不断推动叶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长治久安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分解。2017年计划完成12000户住房整体改造任务,采取集中连片改造为主,选定喀格勒克镇、东城区、西城区、国有垦区及城乡结合部,解决棚户区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居住问题,使居民住房条件及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三)工作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分类实施、政府主导、多渠道融资、市场运作、量力而行”的工作原则,拆除达不到抗震等级要求的住宅类房屋。
二、组织保障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调整后的叶城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阿地力·玉努斯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王 龙 (县人大党组书记、副主任)
阿不来提·努尔买买提 (县政协主席)
崔文生 (常务副县长)
朱 端 (副县长)
周 洁 (县政协副主席)
刘进跃 (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县经信委主任)
成 员:阿不都克热木·阿布都热西提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鱼尚东 (县住建局局长)
赵新平 (县国土局局长)
鞠登国 (喀格勒克镇党委书记)
潘晓斌 (恰斯米其提乡党委书记)
代春燕 (铁提乡党委书记)
朱国成 (依提木孔乡党委书记)
阿迪力·马木提 (吐古其乡党委书记)
钱国彪 (叶城总场党委书记)
赵全江 (东城区党工委书记)
张未翰 (西城区党工委书记)
买买吐尔逊·库都斯 (中城区党工委书记)
阿布都热依木·吾买尔 (南城区党工委书记)
李 萍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银兆 (县住建系统纪检书记)
张兴旺 (县住建局副局长)
严尔东 (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陈高峰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党支部书记)
邱春鹏 (县规划局局长)
吐逊·卡吾孜 (县给排水公司经理)
王 军 (县天然气开发公司经理)
宋新忠 (国网新疆叶城县供电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王龙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朱端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鱼尚东、张银兆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由住建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开展。
三、改造办法
1、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目的和意义。
2、采取货币化补偿安置、实物安置、规划原址重建等方式,货币化安置须达到改造任务的50%以上。
3、以街道或社区为单位,按照设计规划要求统一建筑风格。
4、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供排水、天然气入户、道路硬化、绿化、亮化、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管理用房等基础设施由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县级自筹和融资建设。居民自建房屋须严格按照已评审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政府对符合改造规划的改造户给予适当补助,对改造完成的房屋,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将给予办理规划、房产、土地等产权证明。征收回来的土地将将作为政府储备用地。
四、安置补偿标准
1、安置方式:货币化补偿、实物安置、规划原址重建。
2、房屋征迁补偿标准:土地及房产评估工作参考《叶城县城镇评估指导价》文件执行。
五、改造优惠政策
(一)经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棚户区改造户新建住房减免城市配套设施费用及劳保统筹费。
(二)城区改造范围内的住户一律到红线之外。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新建住房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否则视为违法建筑,不予建设。规划部门在收到建房户的申请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初步规划意见并报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批,规划原址重建户需按房屋施工图纸设计进行施工,对在2017年10月3日之前按规划设计要求完成改造的,按建筑物正立面的面积给予60元/平方米的补助。
(三)棚户区改造中,房屋被征收的,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照法律和政策及《叶城县城镇评估指导价》文件对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按照综合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由喀格勒克镇、东城区、西城区、南城区、中城区及相关乡镇统一审核。
(四)政府鼓励拆迁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居住,凡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以享受28500元/户的补贴,同时,对其购买保障性住房在总价基础上优惠30%,居民房屋大于25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需要置换的,可置换35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
(五)在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符合总体规划的新建住房的改造户可以享受政府贴息政策,贴息标准以央行发布的基准利率为准,贴息期限2年,贴息贷款额度按建设2层(不含地下室)700元/平方米计算。
(六)凡自愿进行棚户区改造,自愿要求规划原址重建的住户,不论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城镇社区居民、农村户籍人员、政府均给予28500元补贴。有特殊困难的国家公职人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基金。
(七)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改造户(土地所属者)只能享受一次一套改造补助资金,确属一证多户建房的,以公安部门2016年12月31日户口簿为依据。同时,由村委会、社区审核并报乡镇和片区党工委主要领导签字,县住房保障办审批后可按户数享受补助资金。
(八)对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改造户给予100元/平米的拆迁奖励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危旧房的政府一次给予2400元的住房补贴。
六、改造资金来源
棚户区项目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自治区的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棚户区配套设施资金、银行棚户区改造融资资金及居民自筹资金。
七、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发放方式
县住房保障办按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的改造计划拨付至各乡镇、片区党工委。
八、工作职责
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牵头,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分工组织实施。
1、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协调、规划、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督查、工程监理、资金筹集、资金拨付、工程整体验收及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事宜。
2、喀格勒克镇,东城区、南城区、中城区、西城区及相关乡镇为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单位,要组织相关社区、村委会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工作。
3、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涉法涉诉等问题由县司法局、国土局、规划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住建局等部门负责宣传解释。
九、工作要求
(一)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建设等部门及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住房分配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干净干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违规违建、私自买卖土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要加强对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执法检查和监控,防止借机乱搭乱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拆除。
十、奖惩措施
责任主体单位在2017年6月1日前完成总任务30%将给予奖励0.5万元,在2016年7月1日前完成总任务40%的奖励1万元、在2017年8月1日前完成总任务60%的奖励2万元、在2017年9月1日前完成总任务85%的奖励3万元、在2017年9月20日前完成总任务100%的奖励4万元。棚户区改造任务与年终绩效考核相挂钩,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个人不予评先评优。
本方案由叶城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